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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制作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30 生效日期: 1999-12-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1999]482号、浙财综[1999]137号

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中的各项收费,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政府采购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中的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如下:
  一、允许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制作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500元。

  二、收取招标文件制作工本费后,不再向招投标双方收取其他费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承办的,不得收取招标文件制作工本费。

  三、标书制作工本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用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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