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1999]482号、浙财综[1999]137号
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中的各项收费,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政府采购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中的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如下:
一、允许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制作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500元。
二、收取招标文件制作工本费后,不再向招投标双方收取其他费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承办的,不得收取招标文件制作工本费。
三、标书制作工本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用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