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1999]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海曙、江东、江北区“购房入户”的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海曙、江东、江北区?“购房入户”规定(试行)
为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积极引进外来人才和资金,进一步繁荣房地产市场,决定在海曙、江东、江北区实行“购房入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国内公民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符合本规定的,可将户口迁入至所购住宅所在地。
(二)购房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不含税费)在25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或购房建筑面积100 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可办理3人入户;在此基础上,购房款每增加8万元或面积增加30平方米 可增加1人入户。
(三)本规定所指户籍迁移人系购房者及其家庭成员。
(四)本规定所称新建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
(五)凡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购房者及其家庭成员,凭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住宅销售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户籍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到所购住宅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六)以企业、单位团体等名义购买商品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七)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至2002年12月31日(以商品住宅销售发票日期为准),2003年以后将根据试行情况调整有关内容,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