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才字[2000]3号
各县(市)、区就业管理处、人才交流中心:
根据宁波市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联合印发的(甬劳就[1999]162号、甬财政社[1999]392号、甬人险[1999]1号)《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 了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解聘人员失业登记工作,现将《事业单位解聘人员失业登记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事业单位解聘人员失业登记办理程序;
2、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证明书(略)。
二○○○年三月一日
事业单位解聘人员失业登记办理程序
一、失业人员原单位在职工解除关系的5天内将其本人档案、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登记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相应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审核档案后,出具《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证明书》(样表附后),并通知失业人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填写《失业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在失业15天以内持《失业登记证明书》、《失业登记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证明、解聘证明、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一寸近身照两张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就业管理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四、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就业管理处收回《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并在当月通知就业管理处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人员救济金领取办法、标准、期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