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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6 生效日期: 2000-03-16
发布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委办[2000]22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精神,为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现就省机械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和省建材工业总公司转为经济实体(以下简称“转体”单位)后,政府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转体”单位不再承担政府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其职能统一移交给新组建的省经贸委,不再保留省政府工作部门的牌子,不再使用原有印鉴。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在移交工作到位前,有关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仍由“转体”单位继续履行。

  二、“转体”单位不再保留原有行政级别。“转体”后其主要领导成员暂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考核、推荐,按《公司》规定办理法定手续。现职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套入企业工资,并统一按企业的人事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转体”单位的国有资产,经省财政(国资)部门评估确认后,其国有资产净值作为省政府对集团公司的资本金投入,由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给予“转体”单位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原基数核拨行政经费,但需扣除调入省经贸委行业管理办公室人员的相应经费。原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其中科研院所按《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2000)1号)执行;教育事业单位经费渠道维护不变;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由财政维持三年。

  五、上轮机构改革中已“转体”的省商业、物产、轻纺、煤炭、冶金集团公司的过渡期已结束,省财政停拨经费。其受政府委托承担的部分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一并移交省经贸委,不再保留原省政府工作部门的印鉴。过渡期中在行业管理办公室从事行业管理的人员,可以享受本次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有关提前退休和离岗退养的政策。

  六、新组建的省经贸委各行业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原则上从相应的“转体”单位人员中选配,由“转体”单位推荐,省经贸委审定。对已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可以直接调入;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按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转体”单位(含省商业、物产、轻纺、煤炭、冶金集团公司)现已离退休的人员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若干意见》(省委办(2000)20号)办理退休、提前退休和离岗退养的人员,其离退休费、公费医疗和离岗退养期间的工资等标准,保留行政待遇不变,经费渠道不变。离退休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的管理仍继续由“转体”单位负责,管理人员及管理所需的有关经费,由省财政核拨。

  八、本意见仅适用于本次机构改革,由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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