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工[2000]101号
萧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萧价[2000]46号)收悉。根据你市经济发展的状况和用户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你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自来水分类到户价格(含各类附加费)见附表。
二、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取消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和城建部门征收的排水(污)设施使用费。
三、调整后的价格自2000年3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对生活困难居民的优抚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萧山市自来水分类到户价格表
单位: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