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交函[2000]87号、浙价费[2000]105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省政府《关于要求对“四自”公路海宁南北大道征收车辆通行费请示》(海政发(1999)174号)中关于通行费收费标准事宜,根据省政府有关公路车辆通行费和站点设置审批程序调整的规定,经审查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四自”工程高速公路连接线海宁南北大道已通过验收并投入试运营,现核定通过该路段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附件所列标准,自省政府批准收费之日起执行。
二、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在每月10日前向省公路管理局和省物价局收费处报送通行费收支和还贷情况报表。
海宁南北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