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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省外调入粉洗盐粉精盐价格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5 生效日期: 2000-04-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工[2000]115号
浙江省盐业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明确从省外调入粉洗盐、粉精盐等品种调剂盐供应价格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省外调入粉洗盐、粉精盐的省公司供应价格。按省物价局“关于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工[1997]417号)规定的省产盐产区各类盐港站批发价(或宁波中转站调拨价)加到各市、县公司的实际运杂费用制定。
  二、价格调节基金在省公司供应价格内每吨提取40元,其管理及使用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省外调入粉洗盐、粉精盐各市(地)、县(市)公司的批发价格。按省产盐的批发(供应)价格同价执行。
  四、供应区域及数量应严格控制。省外调入调剂盐的品种、产地、流向、购销数量、成本(价格)及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我局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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