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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舟山市电力公司电网电价分类和销售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0 生效日期: 2000-04-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工[2000]123号

舟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舟山市电力公司电网电价分类和销售电价的请示》(舟价[2000]57号)收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计经委、电力局《关于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28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舟山市电力公司电网调整电价分类和降低销售电价的方案。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自2000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二、有关电价折让问题按浙江省物价局、计经委、电力局《关于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舟山电力公司电网分类销售电价表
  (元/千瓦时)  (元/KVA/月)
  城镇1-10千伏  0.510
  农村1-10千伏  0.460
  35千伏及以上  0.605  18
  1-10千伏  0.758
  1-10千伏  0.858
  35千伏及以上  0.843
  1-10千伏  0.688
  1-10千伏  0.979
  1-10千伏  0.510
  1-10千伏  0.360
  注:以上电价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电力建设基金0.2元/千瓦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015元/千瓦时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05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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