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工[2000]123号
舟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舟山市电力公司电网电价分类和销售电价的请示》(舟价[2000]57号)收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计经委、电力局《关于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28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舟山市电力公司电网调整电价分类和降低销售电价的方案。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自2000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二、有关电价折让问题按浙江省物价局、计经委、电力局《关于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舟山电力公司电网分类销售电价表
(元/千瓦时) (元/KVA/月)
城镇1-10千伏 0.510
农村1-10千伏 0.460
35千伏及以上 0.605 18
1-10千伏 0.758
1-10千伏 0.858
35千伏及以上 0.843
1-10千伏 0.688
1-10千伏 0.979
1-10千伏 0.510
1-10千伏 0.360
注:以上电价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电力建设基金0.2元/千瓦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015元/千瓦时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05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