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检[2000]146号
各市、地物价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的价格行为,保障旅游市场价格的有序竞争,促进我省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计市场[1994]22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旅游参观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4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旅游行业的实际,决定对全省辖区范围内的旅行社、游览参观景点、旅馆业、餐饮业、娱乐业等明码标价标示方式和标示内容,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公司)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和方式
(一)旅行社(公司)明码标价,采用价格表(单)、价目牌的形式,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二)旅行社(公司)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为:旅行社(公司)名称、资质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1、服务内容:要具体标明旅游景区的名称、景点;游览的时间。
2、服务标准:应具体注明提供的交通工具的标准、住宿标准、膳食标准。
3、收费项目:要分别标明交通费、参观游览费、住宿费、膳食费、服务费等。
4、收费标准:应注明团队的收费标准和个人的收费标准。
二、游览参观景点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和方式
(一)游览参观景点门票的明码标价采用价目牌的形式,在售票处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将价格印制在门票的票面上。
(二)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目牌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为:景点名称、收费价格。
收费价格:要注明门票的种类如一票制或联票制;半票、免票的优惠对象;票价中所包含的服务项目、内容。
(三)游览参观景区内的零售商品使用商品标价签,实行一货一签。
(四)景区内其他服务的收费,用价目表、价目牌等形式表示。
三、餐饮业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和方式
(一)餐饮业的明码标价使用价目本、价格牌、价格单、标价签等形式标示。
(二)菜肴明码标价的内容为:品名、主料重量、售价。
1、价目本(单)在使用时,应做到每桌一本。
2、宴席、和菜应提供菜单,并按要求分别标明菜肴的品名、主料重量、价格。
3、出样销售的菜肴,实行一货一签。标价签要标明品名、主料重量、计价单位及售价。
(三)酒、饮料明码标价的内容为: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售价。
1、价格单按酒、饮料等类别分别标示。
2、酒、饮料的计量单位须使用国家法定的标准。白酒类商品应表明酒精度。
四、娱乐业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和方式
(一)娱乐业的明码标价使用价目表、价格牌、价格本、标价签的形式,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明示。
(二)娱乐业明码标价的内容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
(三)吧台、小卖部出样销售的商品使用商品标价签,实行一货一签,并同时使用价目本、价格单。
五、旅馆业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和方式
旅馆业明码标价使用价目表、价格牌、价格本、标价签的形式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明示。
(一)客房明码标价的内容为:名称、客房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二)会议室明码标价的内容为:会议室名称、面积、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三)商务中心明码标价的内容为: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
(四)洗涤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为:洗涤种类、洗涤物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
(五)美容美发业的明码标价使用价目表、价格牌、价格本等形式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明示。
1、美容美发明码标价的内容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2、美容美发应按男宾、女宾分别标示。
(六)旅馆业内的餐饮、娱乐项目、吧台的明码标价,按餐饮业、娱乐业明码标价的规定执行。
(七)按国家规定加取服务费的旅馆业需同时标明加收服务费的标准。
六、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经营涉外业务的单位或部门,应使用中英文等两种以上文字填制的明码标价签。
八、明码标价签(牌、本、表)根据管辖范围,由各级物价主管部门监制。省属及中央在杭的单位,按原分工管辖规定执行。
九、对违反本通知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物价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