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电局发[2000]第190号、浙价费[2000]171号
各市(地)、县(市)电信局、物价局:
自2000年起,全国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由7天增加到10天。节日放假时间增加后,各年度节假日实际放假日期的调整相应增多,这将对国内长话、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节假日优惠的切实执行造成困难。为切实执行长途电话节假日通话优惠措施,同时降低计费和帐务系统修改的工作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减少用户投诉,统一宣传口径,经研究,决定对国内长话、国际及港澳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优惠的具体时间进行统一和规定,即将国内长话、国际及港澳台节假日优惠的具体时间相对固定,不再随各地政府放假日期的调整而调整。具体优惠时间如下:
法定节假日:1月1日,5月1、2、3日,10月1、2、3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法定休假日:星期六和星期日。
长途电话的优惠幅度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对于国内长话和国际港澳台长话通话中跨越优惠时段的1分钟,按前时段费率计算。
上述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