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人才[2000]5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积极吸纳和集聚优秀外来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智力,以各种方式为宁波建设服务。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若干意见》(市委[1999]28号)精神,特制定《宁波市外来人才聘用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二○○○年五月四日
宁波市外来人才聘用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 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若干意见》(市委[1999]28号),进一步落实人才工作的具体政策,充分发挥各类人才智力为宁波建设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人才,是指暂不迁移户粮关系、来我市工作的外 省市具有本科以 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用人单位急需的 具有特殊才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宁波市辖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外来人才,聘期在半年以上 的,必须为其申办《宁波市外来人才聘用证》。
第四条 《宁波市外来人才聘用证》的管理部门是宁波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承办部门是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宁波市人事局委托各县(市)及北仑区、镇海区的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管理辖区内《外来人才聘用证》办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办《外来人才聘用证》,应当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外来人才聘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2、聘用(劳动)合同书;
3、拟聘用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一寸身份证照片两张;
4、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证明或者说明。
第六条 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按第五条规定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在七 个工作日内将办 理结果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凭通知书领取《外来人才聘用证》。外来人才凭《外来 人才聘用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不再办理外来人口暂住证。
第七条 外来人才聘用证》须盖有宁波市外来人才聘用证专用章,由被聘用人携带。
第八条 持有《外来人才聘用证》的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1、在甬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或本人要求办理户粮关系或人事关系转移的,可以按有关规定 办理引进调甬手续。
2、在子女入托、入学、购买住房、职称评聘、职称考试、家属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市常住户 口人员同等待遇。
3、在甬工作期间,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具体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协商,在聘用(劳动)合 同书中作出详细规定。
4、经本人要求,人才服务机构可以为其建立在甬工作期间的临时档案,并提供与常住户口人员一样的人事档案管理、聘用(劳动)合同鉴证、代办社会保险、职称评审及其它人事代理服务。
第九条 《外来人才聘用证》遗失的,由用人单位及时申请补办;聘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交还发证机构。
第十条 《外来人才聘用证》持有人员流动的,由新接收单位到人才服务机 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