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2]358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10.10.财税[20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