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珠府[2002]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调动国内外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主动性,拓宽招商渠道,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珠字(2002)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范围
本办法奖励的项目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旅游项目:
(一)珠海市“十五”期间所鼓励的旅游景点景区开发项目、大型会展设施建设项目。
旅游景点景区开发项目包括生态旅游、主题公园、海滨海岛、休闲度假(不含单纯酒店、餐饮项目)、人文古迹、风景名胜等项目。
大型会展设施项目是指具有15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厅,并有能容纳1500人以上的会议厅的会议展览中心。
(二)项目两年内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两年内实际投资额指从项目动工之日起两年内所投入的现金和非现金投资,包括外资、国有、民营等市内外投资于项目的资金。项目实际投资额的核定由珠海市旅游局负责。
二、奖励标准
(一)基本奖励金:凡属出让土地项目的,以地价款的3‰作为基本奖励金。分期交纳地价款的,以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实际收到的地价款的3‰作为基本奖励金。
(二)超额奖励金:根据引进项目的两年内实际投资额,按以下比例进行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不予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至1亿元人民币部分,按2%奖励;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1%奖励。
三、奖励对象
(一)凡向我市引进旅游投资项目的社会各界招商引资机构或个人、招商代理机构,在项目投资合同签订时由签订合同的政府方给予确认并出具确认书,按以上标准给予奖励。
(二)专业招商队伍直接招商引资成功的,按以下标准提取奖励金,奖励金的50%作为招商经费,50%作为招商队伍引资个人的奖励金。
专业招商队伍是指市、区(含功能区、开发区,下同)负责招商或旅游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奖励金来源
奖励金来源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执行。
(一)基本奖励金。
1.土地出让金由各区收取的或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取后返拨给项目所在区的,基本奖励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
2.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收取且不返拨给项目所在区的,基本奖励金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超额奖励金。
超额奖励金由项目落户的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承担。
(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按珠字(200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奖励金申请及审核、发放程序
(一)第一引资人的认定。
1.招商引资的奖励金只发放给认定的第一引资人,由多人参与引资的,由第一引资人负责与其他引资人协商分配。
2.第一引资人的认定以项目洽谈开始时各区政府(管委会)或市旅游局签发的招商委托书来确认,并在项目投资合同签订时由签订合同的政府方出具引资确认书。招商委托书和引资确认书只确定第一引资人。
(二)奖励金的申请。
1.基本奖励金以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实际收到的地价款为依据,由认定的第一引资人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奖励金申请书、引资确认书、招商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超额奖励金以所引进项目的两年内实际投资额为依据,由认定的第一引资人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奖励金申请书、引资确认书、招商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可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分期申请。
(三)奖励金的申请受理及初审。
1.珠海市旅游局每年两次受理招商奖励金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2月底及8月底。
2.珠海市旅游局受理奖励金申请后,负责到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收集项目公司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以核定项目的实际投资额。
3.珠海市旅游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奖励金申请的初审,并按本办法决定奖励金的发放单位。
(四)奖励金的复审与发放。
1.属于各区政府(管委会)签发招商委托书并引资成功的,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复审及发放。
2.属于市旅游部门签发招商委托书的,或者由市政府与投资者直接签订合同的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复审,市旅游局负责奖励金发放,但奖励经费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即由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外,其他奖励经费均由项目落户的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各区政府(管委会)按审核后的奖励金额将奖励经费拨付给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发放给引资人。
3.复审单位自收到经初审后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金的复审及发放工作。
六、申请时效
申请时效为四年,从签订引进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时效,视为引资人放弃奖励金申请资格。
七、其它
(一)投资海岛(九洲岛及目前有桥、堤直接相连的海岛除外)的旅游项目,各区可参考以上标准自行制定奖励项目范围和奖励标准,并报市旅游局备案。
(二)盘活国有旅游企业资产的项目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三)各区制定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有出入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二○○二年一月七日珠字(2002)5号文颁发后签订的旅游项目投资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五)本办法由珠海市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