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9 生效日期: 2002-12-19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2]415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6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1月1日(所属期)起,停止执行以下政策规定,有关业务恢复按照规范办法征收:
  (一)特区内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三)特区内外资电厂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政策调整后,有关业务具体征管问题规定如下:
  (一)特区内工业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不要求划分一般销售和地产地销。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不填写有关“地产地销”栏次,有关“一般销售”栏目按国内应税销售口径填写。
  (二)特区内销售所开具的发票不需加盖“地产地销专用”印章或作其他特别注明。“地产地销专用”印章作废。已领购的加盖“地产地销专用”印章的发票不再使用,未使用完的在2003年1月份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全部核销。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按规定税率征税,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征收率6%的发票。

  三、所属期为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上述第一条所列三项业务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2002年的工业企业清算仍按《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清算申报办法》执行。实行清算的具体规定另文下达。

  四、各单位要迅速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作好宣传解释工作,调整相关工作的征管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和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2.11.23.财税[2002]164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规范增值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8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在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并销售的货物,恢复按照规范办法征收增值税。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请遵照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