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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列席和邀请列席中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人员为:
一、居住中山市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中山军分区司令员、政委;
五、镇、区党委书记、镇长、区办事处主任,镇人大副主席、区人大代表工作室主任;
六、出席政协中山市委员会八届六次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
七、部分副处级以上单位的负责人;
八、国家、省属驻市部分单位的负责人;
九、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十、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副秘书长;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