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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核准工程设计单位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资格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6 生效日期: 2003-02-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设函[2003]66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各地级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公安厅、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粤公通[1998]135号)精神,已经取得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建筑设计单位,按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配备相应数量消防设计专业人员,并通过消防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承接证书规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工程项目中的消防设施设计,不再领取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我厅决定核准第二批工程设计单位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参加全国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人员考试合格人员达到相应标准(甲级:电气4人、设备4人;乙级:电气2人、设备2人)的甲、乙级工程设计单位。

  二、预核准资料目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工程设计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年通过年检的资料。
  3.企业参加全国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人员考试的考试合格证、身份证、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等复印件和社保清单。
  4.消防技术负责人(应为电气或设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等复印件和社保清单。
  5.企业消防设计质量体系有关文件资料。

  三、申报有关要求
  1.为防止兼职,申报预核准单位应提供有关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一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清单,并经社保局盖章、复印件无效。
  2.聘用退休人员应附退休证、本单位不返聘或同意外聘的证明材料。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有关单位补送资料的复印件进行原件核对,两人签字负责,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纸张为A4纸。

  四、对于调入本单位前已代表其他单位考试合格的人员,申报材料中应附以下资料的原件:
  1.考试合格人员原调出单位经法人签字同意调出证明或行政人事调动手续,外省考试合格人员另需提供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该合格证不再在当地使用的证明。
  2.考试合格证。
  3.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4.经社保盖章,参加本单位一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清单。

  五、2003年3月31日前,各市的资料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送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属单位直接送省勘察设计协会。

  六、我厅将在网上统一公告核准结果,并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转发至各地公安消防机构,不再另行颁发证书。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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