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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不得向农村个体工匠收取城乡集体建筑业管理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 2000-05-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房[2000]199号
衢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匠收取城乡集体建筑业管理费问题的请示”(衢价费(2000)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城乡建设厅《关于城乡集体建筑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1990)25号、(90)财综69号、浙建施(1990)112号)规定,城乡集体建筑企业管理费的收取对象是本省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农村个体工匠不属于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因此,城建部门不得向农村个体工匠收取城乡集体建筑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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