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交函[2000]148号、浙价费[2000]226号
桐庐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省政府的《关于要求开征320国道桐庐段二期改建公路过境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桐政发(2000)45号)中关于通行费收费标准事宜,经审核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公路“四自”项目320国道桐庐段二期工程(桐庐至芝厦)已经交工验收合格投入试运营(浙交复(2000)144号),同意二期工程车辆通行费在一期工程上叠加收取,核定叠加后320国道桐庐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含补票)见附表,自本文下达之日起执行。
二、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在每月10日前向省公路管理局征费管理处和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报送通行费收支和还贷情况明细表,接受交通、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