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交函[2000]144号、浙价费[2000]22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省政府的《关于要求开征34省道鄞县段二期(宁波机场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甬政发(1999)244号)悉。经审核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四自”工程项目宁波机场路已通过交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试运营(浙交复(2000)101)号,现核定该路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见附表,采取单向(出宁波方向)收费方式,自本文下达之日起执行。
二、按照《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在每月10日前向省公路管理局征费管理处和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报送通行费收支和还贷情况明细表,接受交通、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宁波机场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