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二[2000]155号
本级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12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技术开发费预算支出在100万(含100万)以下的,企业报送主管分局初审后上报,由市地税局下达审核确认书;超过100万的,由主管分局上报市局审核后报省地税局,由省局下达审核确认书。
2、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技术开发费的申报、审核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