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10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的职能。
2.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工作职能。
3.核电厂应急灾民转移安置职能。
(三)转移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审、国内外对省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及涉外收养、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的部分具体事务,分别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订全省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负责全省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承担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各地军供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
(七)统筹管理全省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工作。
(八)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及对口帮扶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省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十)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十一)规范全省地方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二)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工作。
(十三)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市、县收容遣送站和安置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四)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殡葬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十七)负责全省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十八)负责全省重点电站水库移民和“三峡”水库入迁我省移民的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负责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负责核电厂事故应急灾民转移安置工作。
(十九)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省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二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民政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综合调研工作;负责草拟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全省民政工作年度计划;负责文秘、信息、宣传、督查、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办公自动化、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外事工作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保险福利、人事档案管理、出国政审等工作;指导全省民政干部业务培训工作,协助民政部所属院校在本省的招生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评比表彰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预算内民政事业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全省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控购物资和会计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财务、统计、审计业务的指导、培训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
负责起草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省性社团、地方性基金会、设在本省的涉外社团和以省级单位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负责设在本省的全国性社团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民间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负责厅属社团的管理工作。
(五)优抚处(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协调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制订实施本省优抚办法和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安置处(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和转业士官、退休志愿兵(士官)、退伍义务兵、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的建房工作和干休所的组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工作;协调、指导各地军供管理工作;承担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救灾救济处(省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
负责全省抗灾救灾工作;核查、上报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分配并检查监督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对四川、贵州、重庆等省市的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统筹管理全省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及特殊对象的救济和补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工作。
调查研究革命老区建设情况,协调、指导老区扶贫工作;监督检查老区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补助;承担省革命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调查研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培训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九)区划地名处(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行政区划总体布局,制订设市预测规划;承办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及界线变更的审批工作;承办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及界线变更的审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县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制订本省地名规划;负责审批由省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负责全省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负责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指导地名档案管理和地名图、书、志的编纂工作;承担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社会福利处
制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全省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义诊等活动的审批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市、县收容遣送站和安置农场的管理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处(省收养登记处)
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收养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介绍机构的工作;负责管理婚姻证件及婚姻证件的核查工作;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倡导文明婚俗;指导收养登记机关工作;指导涉外收养工作;拟定殡葬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管理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本省的丧葬事宜;负责公墓建设、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机构的审批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编制为76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0名),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时编制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