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8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主管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制订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具体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对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
(二)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事宜。
(四)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组织培训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干部。
(五)指导民族地区制定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六)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七)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八)协助国家民委调查了解我省散杂居少数民族有关人权、妇女、儿童状况。
(九)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引导、促进宗教在政策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一)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二)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友好活动并办理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十四)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指导市、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制订规章制度;检查督促重要事项的落实;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会务、信访、信息、保卫及办公自动化等工作;制订民族宗教方面的具体政策,负责草拟有关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民族、宗教法规、政策进行宣传、实施、检查、指导;监督、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有关政策和措施;掌握我省宗教动态、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性建议;联系、指导有关的学术研究团体;协助审读和审核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
(二)人事教育处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参与考察和推荐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上层人士;协助搞好宗教团体换届,提出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名单;制订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和少数民族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宗教院校教学方向、招生计划、学员政审、院校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负责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管理委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有关民族宗教出国(境)具体事宜。
(三)民族处
掌握分析我省民族地区经济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民族地区制订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涉及民族地区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指导和牵头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动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合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事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参与有关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安排事宜;研究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配合制定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大型民族文化活动;承担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事项;管理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办好民族学校、民族班;办理民族成分识别和更改工作。
(四)宗教一处
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业务工作和场所;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上层人士,帮助和引导有关省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检查督促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处理有关突发性事件;审核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
(五)宗教二处
依法管理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业务工作和场所;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性意见;联系基督教、天主教上层人士;帮助和引导有关省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指导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负责处理有关突发性事件;审核基督教、天主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编制为28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
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