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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7 生效日期: 2000-07-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浙教审[2000]6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教育部教财[2000]16号文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教育部门和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建修缮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前,教育内审机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中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旨在促进加强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建设效益。


    第四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资金是否落实;
  (三)工程招投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收费等级、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四)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以及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二)调整概算是否依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工程项目变更的签证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符合程序;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问题;
  (三)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内控制度是否建立、有效。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和监理报告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各项计费及执行定额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三)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第七条 审计机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八条 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工程招投标书;
  (二)建筑施工合同或协议、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设计变更资料;
  (三)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进度报表,工程变更签证单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决算书,以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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