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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企事业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31 生效日期: 2000-07-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0]266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准企事业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收费标准的函”(浙质计发[2000]207号)悉。根据《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中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的规定,现就你局下属浙江省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开展企事业公共信息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加入公共信息系统的,可以收取入网费,收取标准为160元/家(入网当年不再收取年度信息服务费)。

  二、年度信息服务费50元/家。

  三、企事业单位加入公共信息系统网络后,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应提供如下服务:
  1、开发软件、建立数据库,为企事业单位采集相关的信息;
  2、每年一次确认企事业单位公共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3、为系统成员办理自身的公共信息载体,有效期五年;
  4、为系统成员建立网上信息服务中心,咨询、交流商务信息;
  5、系统成员可在省市技术监督情报所或相关网站上免费查询技术标准信息、产品质量信息及数据库内容检索;
  6、为上网系统成员免费代办电子商务CA中心的安全证书。

  四、建立企事业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入网、强行服务并收费。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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