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交函[2000]185号、浙价费[2000]27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省政府的《关于温州市瓯江三轿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温政发(2000)93号)悉。经审核研究,现就有关通行费收费标准事宜函复如下:
一、鉴于公路“四自”工程温州市瓯江三桥(含瓯江三桥路中段)已经交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经省政府浙政办发(2000)104号批准设站收费,经研究,核定该工程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向温州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在每月10日前向省公路管理局征费管理处和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报送通行费收支和还贷情况财务明细报表,接受交通、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温州市瓯江三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