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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计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划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0 生效日期: 2000-08-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计(经)'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最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相继颁发了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第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现就我市贯彻执行3号令、4号令和5号令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3号令的规定 ,同时,对符合3号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我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3号令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二、关于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计委4号令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必须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发布,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际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我市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设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以在《宁波信息网》(http://www.nbnet.com.cn)和《宁波经济网》(http://www.nbeconomy.com.cn)发布。

  三、关于我委审批及经我委初审后上报国家计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计委5号令的规定。
  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5号令第四条规定的能力。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向我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5号令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5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在报送可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有关情况应当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2、对我委已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上报初步设计时,一并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3、需要上报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我委在转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转报招标人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并在转报报告中对招标人是否符合自行招标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4、对我委审批的项目,经对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审查后,核准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经审查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
  5、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我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审批。
  6、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告应当包括5号令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国家计委核批准自行招标的,我委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计委转报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四、上述各项规定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委。

宁波市计划委员会
2000年8月10日

附: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
宁波市计划委员会
二000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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