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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1 生效日期: 2000-08-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1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十一日

  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财政厅。不再保留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保留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的职能和税收法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职能。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三)新增的职能
  1.彩票监管职能。
  2.会计委派制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3.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
  4.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5.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
  (四)转变的职能
  1.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推行部门预算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
  2.强化预算约束,改进对财政性资金购买力的控制管理办法,取消对省级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的审批。
  3.实行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省对市、县财政的专项补贴。
  4.强化财政监督,逐步建立预算收入保障机制,预算支出有效监控机制和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5.加强和改善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和财务监管,统一资产和财务管理,实现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
  6.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与营运体系。
  7.取消省财政周转金制度。
  8.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财政预算、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财政预算、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推进财税改革,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和省级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彩票监管工作。
  (四)根据省级预算安排,制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地方税收政策;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五)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支出;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省本级政府采购;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收支,指导和监管省级各部门财务活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六)承担省国资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和指导全省国有资产营运工作;组织实施清产核资、产权管理等基础工作;负责财政性公共资源的统计;负责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的委派和管理;指导和监管全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七)管理全省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预决算审价资格;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评审。
  (八)负责全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制订农业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九)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制定有关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管理全省国债工作;负责全省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负责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管理。
  (十一)管理和指导全省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十二)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财政监督,建立预算收入保障机制、预算支出有效监控机制和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十三)制定财税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指导省级财税、财会社会学术团体的工作;负责财政宣传工作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综合性工作,组织财政政策调研,分析、预测全省财政经济形势;负责宣传、信息、秘书、督查、收发、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后勤和机关财务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财政政策制度的公告工作。
  (二)预算处(税政处)
  研究全省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研究、制订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制订、实施省与市、县财政分配政策;编制全省和省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提出财力综合平衡方案;编制全省和省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制订省级部门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布置、汇总、审定省级部门预算;管理预算指标;办理预算调整事宜;汇总审查市、县财政预算,指导市、县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管理省本级预备费、专项资金和边穷地区资金。贯彻实施国家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法或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地方税收政策,转报减免税申请;参与分析、研究全省税收统计、税源调查资料,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参与检查、监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三)国库处
  负责预算执行;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划拨;办理市、县财政的资金调度;编制财政收支旬、月报表,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参与管理部门预算指标;布置、汇总、审核省级部门的决算,编制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全省财政总决算;管理省本级财政的银行账户,统一核算省财政各类专项资金;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负责省本级政府采购经费划拨。
  (四)省级财政资金结算办公室
  按照核定的省级年度部门预算,监督、控制资金使用;统一办理有关单位的会计核算、会计报告、会计分析及会计档案管理等会计业务和其他有关资金结算业务;承办省级行政单位的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统一发放的有关事宜。
  (五)综合处
  管理全省预算外资金;负责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收入过渡户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管理;负责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参与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和部门预决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参与定期验审和治理整顿乱收费工作;负责有关票据(含罚没票据)管理;负责综合性的财政统计;负责全省彩票监管;管理全省国债工作,参与制定全省各种债券及证券市场的政策;参与住房、工资、物价、国有土地(包括国有海域)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的改革;参与全省和省直住房制度的改革,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及财务管理。
  (六)会计管理处
  管理和指导全省的会计工作,研究制订全省会计管理政策,组织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制订或审定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的制度,依法监督和指导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会计中介服务机构;指导全省会计委派工作。
  (七)行政事业处
  负责党派团体、人大、政协、行政、政法(含监狱劳教)、教育、科技、文化(文物)、出版、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视、档案、地震、人防等部门和文教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的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的建议;制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细化经费开支标准;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的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负责省级归口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关基础管理、收益的收缴和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参与全省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八)社会保障处
  负责卫生、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和残联等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的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的建议;制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细化经费开支标准;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的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负责省级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参与研究制定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参与编制社会保障预算;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省级归口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关基础管理、收益的收缴和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参与全省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九)经济建设处
  负责计委(物价)、经贸委和国土资源、信息产业、交通、粮食、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不含企业集团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财务和资产管理;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的建议,制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细化经费开支标准;初步审查分管单位预算,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管理全省地质勘探费;管理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贴息;参与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负责财政性基建工程预决算审价资格管理,组织对重大财政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概、预、决算进行评审;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政府性投资工程造价;负责省级归口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关基础管理、收益收缴和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参与全省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十)农业处
  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乡镇企业、气象等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的财务和资产管理;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的建议,制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细化经费开支标准;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的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负责财政扶贫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国有农垦、水产、森工等农林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监督乡镇企业财务管理;负责省级归口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关基础管理、收益的收缴和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参与全省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十一)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
  负责全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制订农业税收征管政策和“计会统”制度;负责全省农业税收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农业税收征管改革;负责农村“费改税”工作;办理农业税收政策减免手续,安排农业税社会、灾情指标减免和补助方案;管理农业税收票证。
  (十二)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处
  负责全省国有资产宏观管理、协调和监督,研究制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度;负责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核,办理有关授权事项,并实施监管;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负责省级营运机构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负责省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的委派和管理;指导、监管全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参与编制国有资本金预算;指导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省国资办的日常工作。
  (十三)工业交通企业处
  负责国有工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城市公用、医药商业、地方电力等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属事业单位和事业性投资公司)的资产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归口财政贴息资金等有关专项资金;参与企业工资、社会保障、住房等制度的改革,参与指导企业工效挂钩工作;负责省级归口企业的国有资产有关基础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参与全省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十四)商贸金融企业处
  负责国有商业、粮食、物资、经济协作和地方金融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属事业单位和事业性投资公司)及省供销社的资产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省级粮食、棉花、食糖、生猪、化肥等专项储备经费,省级粮食、棉花、副食品风险基金,粮油价差补贴、平抑肉食价差补贴等专项补贴;办理省级商业、粮食企业补贴;管理归口财政贴息资金等有关专项资金;负责省级归口企业的国有资产有关基础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参与全省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十五)对外经济
  负责境外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地方外贸和涉外旅游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属事业单位)和其他财务归口企业单位的资产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管理;管理涉外费用开支标准;管理本省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业务,实施对贷款项目的还本付息付费和对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管理;管理归口财政贴息资金等有关专项资金;负责省级归口企业的国有资产有关基础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参与全省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负责本厅的外事接待工作。
  (十六)驻宁波省属企业管理处
  负责对在宁波的省属企业和省投资参股企业的资产财务管理和监督,办理有关会计事务、专控商品审批等工作;督促企业将应上缴省财政的利润和国有资产收益就地交省金库。
  (十七)统计评价处(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负责资产财务等财政性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汇总审核全省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负责全省企业效绩评价;研究拟订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全省清产核资工作。
  (十八)法制处(资金管理处)
  负责财政法制工作,办理财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制订本省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计划,组织立法项目的调研起草、审核和上报;参与审核其他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中涉及财政税收的条款;负责对省级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负责全省财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国家赔偿金;负责全省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研究制订全省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指导全省开展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负责省级财政周转金的日常核算和统一管理。
  (十九)监督检查局
  制订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税、会计、国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案件;监督厅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制度的情况;监督厅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二十)人事教育处
  管理和指导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档案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教育规划;组织干部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不再保留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保留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其中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与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合署办公,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在统计评价处挂牌。

  四、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含省国资办、农发办、控办、政府采购办和清产核资办)编制为185名(含省国资办编制3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会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69名(含省农发办、控办、政府采购办、国资办、清产核资办和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
  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省级机关行政财务管理工作暂维持现状,待省级财政资金结算办公室正式运作后,再逐步将省级机关的行政财务全部划归省财政厅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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