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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修订《宁波市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评价体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2 生效日期: 2000-08-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甬国资基[2000]47号

各县(市)、区国资办(科)、各评估机构:
  我市自98年下半年开始对资产评估机构实施的执业评价制度,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对机构的执业起到了示范和质量控制作用,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为更好地促进我市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适应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和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财政部近几年制订的评估执业的系列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现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评价体系》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评价体系》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宁波市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评价体系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评价体系
  一、为了加强对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进一步促进评估机构的执业规范,对机构执业水平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引导机构上规模、上水平,特制订本体系。

  二、评价内容及要求
  (一)机构必备条件
  1、人员。各机构资产评估部必须有4名以上(含4名)专职评估人员,不到4名的,或者注册评估师不足3名的,终止该机构的评估资格。
  以上专职评估人员,仅指在业务部执业的人员,不包括事务所所一级负责人或审核人,如果其一年内从事非评估业务的时间超过从事评估业务的,不能列入专职评估人员范围。
  2、业务规模。一个机构如果1年内评估业务收入不足规定标准,终止该机构的评估资格。
  (二)评估质量(满分70分)
  (1)计分标准:整体资产评估项目,资产占有类科目评价满分为65分,负债类科目评价满分3分,净资产类科目评价满分2分;单项资产评估项目时,资产占有类科目评价满分为70分。
  (2)评价内容及方法:评估质量包括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两个方面,评价的重点是检查清查工作实施与否、评估方法是否合理、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计算是否正确。评价方法采用扣分发,具体操作是:对清查、评估工作中判定有问题的事项,不直接扣“分”,而是扣有问题事项涉及的评估金额,称之为“扣分金额”,其中对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的全部可扣分金额修正为400%*评估价值,各项扣分金额占全部可扣分金额(修正后)的比例即为扣分比例,扣分比例与相应全部可扣分金额(满分对应的修正后评估价值)的乘积即为实际应扣分。
  (3)清查工作要求及扣分原则:
  固定资产类要求逐项清查,其他类资产按一定比例清查。实物类资产清查分占清查评估分的比重为30%左右,非实物类资产清查分占清查评估分的比重在70%以上。清查工作包括抽盘核实及调帐两方面工作,其中,对抽盘核实工作不规范的(不包括未实施清查工作),根据应规范未规范工作的比例与抽盘核实可扣分金额相乘后确定;调帐工作要求对错帐进行调整,对应调整而未调整的,根据该调帐事项是否影响净资产而定,不影响净资产价值的,可不扣分,影响净资产价值的,根据应调帐未调帐事项占全部应调帐事项(包括已经调帐的)的比例与调帐可扣分金额相乘后确定,调帐可扣分金额为清查合计可扣分金额的50%。对于在工作底稿中未留下清查操作痕迹的,视同未实施该项工作,扣除该评估对象涉及的全部质量分。
  (4)评估工作要求和扣分原则:
  评估方法确定必须恰当,方法运用错误,扣除评估工作全部扣分金额;评估依据要求测算、记录、复印有关参数,改工作的实施与否,以底稿中的文字记录及有关复印资料为准,不同评估对象对评估依据工作要求不一,根据依据不充分事项占全部应充分揭示依据事项的百分比与评估依据可扣分金额的乘积确定;评估计算要求计算准确,数据完整,并保证报告书附表的有关指标数据与工作底稿的衔一致,检查中发现有错的,酌情扣分
  (5)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评估的检查评价的要求及方法。未在文字中说明的,但在所附《评价定分表》列示了评价项目的,按前述对清查、评估的一般要求为标准进行处理。
  1、流动资产
  1.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判断清查工作是否事实,以所附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表以及实施函证的记录为准。
  1.2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和其他应收款等,检查评价要求如下:
  1.2.1清查调帐。清查应做到帐帐、帐表相符,判断清查工作是否履行,以询证函或相应的替代程序实施记录为准,
  1.2.2评估方法和依据。下列条件下可对应收款项进行评减:债务人死亡、破产无财产可处置、工商注销以及余款崔讨无经济意义,由于除此之外的依据均属内部依据,评估时应按帐面金额确定评估价值,但对于已经取得供销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受评单位负责人和资产占有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受评单位董事会)等四方面相关人员的签字证明材料,可将该可能坏帐金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失”,或者将该可能坏帐在报告书特别事项中进行揭示,与上述要求不符的可认定为评估依据不充分。
  1.3短期投资,包括短期股票和短期债券。
  1.3.1评估方法:未说明理由按帐面值确定评估值的为评估方法运用不当.
  1.3.2评估依据。引用的市场价格没有书面记录的,属严重依据不充分。
  1.4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没有抽查记录或者其他替代程序实施清查的,属虚假报告,扣本项目下标准质量金额。
  1.4.1抽盘及调帐。存货抽盘盘比例应根据资产占有方的存货内控制度的存在和执行情况及存货在受评单位全部资产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对初步抽盘结果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应扩大抽查面,一般抽查面应达到存货价值的60%或存货数量的40%;抽盘工作要求通过表格形式进行反映,抽盘表设置不规范的扣抽盘可扣分金额的50%;同时,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进行帐帐、帐表、帐实间的核对工作,并对不符合财务汇集制度规定的事项进行帐户调整。
  1.4.2评估方法。未经比较、说明理由,简单地以帐面值确定为评估值的属方法运用不当,根据方法不当存货的评估值占全部存货评估值百分比与方法可扣分金额相乘后确定扣分金额。
  资产占有方属商品流通类企业的,应按基准日有效公开市场进货价格为基础,加上正常的进货费用确定评估值;对积压滞销的商品,按预期变现价确定评估值。
  资产占有方属产品制造类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对其中的产成品、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以基准日有效的公开市场变现价格为基础,将市场价与帐面值进行比较,扣减有关税、费后,根据存货销售、变现的难易程度,再扣减相应的税后利润后确定评估值;对其余的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不以变现为目的存货评估,应按基准日有效公开市场进货价为基础,加上正常的进货费用确定评估值
  1.4.4评估依据,包括市场价格来源、修正系数测算和资产状况描述,对主要存货和滞销积压存货,应说明市场价格来源以及修正系数测算过程,对毁损、滞销积压的存货,还应对资产状况进行描述(包括积压形成的原因、曾经实施过的处理措施及效果)。
  1.5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的检查评价,依照一般性的清查、评估要求处理。
  2、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票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由于对运用不同方法的长期投资的检查评估中,清查调帐、评估方法、评估依据、评估计算的要求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直接以每项投资为检查评价对象,再根据该项投资运用的评估方法,确定不同的相应的检查评价内容。重点关注其他投资。
  2.1清查。要求逐项做好投资鉴定工作,确保投资的真实性,并做好记录和调帐工作,没有取得能确定投资真实情况的有关凭证,如财产移交清册、验资证明等判定为未实施清查工作,同时,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书“特别事项说明”中揭示的,按虚假报告认定。
  2.2评估方法:
  应当根据出资比例与受资企业评估后净资产的乘积确定,并尽量运用收益法进行验证,其中对控股及全资企业应对被受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对非控股企业,应尽量对受资企业进行全面审计或取得该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报表,对直接引用未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作为依据的,应在“特别事项说明”中适当披露。
  受未说明理由以帐面值确定为评估值的属方法运用不当,扣修正后评估工作全部可扣分金额。对控股(控股与否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时的原则确定)及全资企业作为合并报表处理的,也属方法运用不当,如果未因此而影响母企业净资产的,可酌情扣;如果因此而影响母企业净资产的,分为如下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因此出现原来负有限责任的投资转为负无限责任,扣修正后评估工作全部可扣分金额,二是未出现上述现象的,根据影响企业净资产百分比(影响差额与该项长期投资评估比较)与修正后评估工作全部可扣分金额的乘积确定扣分金额。
  2.3评估依据。全资及控股企业实施整体评估不规范的;对非控股企业未在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中揭示,同时未取得相应的财务报表的(以复印件为准),均属依据不充分,酌扣可扣分金额。
  2.4评估计算。受资企业属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长期投资评估值不应出现负值;
  3、房屋建筑物,包括已完工的在建工程。
  无特别说明、无产权证明文件(包括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现场作业记录(如房屋成新率堪估表)的“三无”报告书,按虚假报告认定。
  3.1清查调帐。房屋建筑物清查阶段的工作有以下几点:
  3.1.1取得产权证明文件。对产权不明或存在潜在价值贬值的,应在报告书的“特别事项说明”中加以揭示。
  3.1.2应逐项清点,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并做好盘点记录。(成新率堪估表是记录方式的一种)
  3.1.3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报损、报废等事项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前,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或者通过评估处理的同时,在“特别事项说明”中进行揭示;对其他有问题的账户处理事项,根据财会规定进行调帐。
  通过以上3方面的工作,以达到帐帐、帐卡、帐表相符的目的。
  3.2评估方法。
  房屋建筑物中商用房一般应当用市场法或收益法,未说明理由对商用房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属方法运用不当,其他房屋一般用成本法评估。具体应用时,尚应做到:
  3.2.1市场法。
  3.2.1.1三个以上的参照物,并进行比较修正。
  3.2.1.2将用地性质不同作为可能影响评估价值的一项调整因素体现出来。
  3.2.1.3在个别因素中的新旧程度修正过程中,不单纯以年限法作为确定评估对象和参照物成新率依据。
  3.2.2收益法。评估房屋时,收入项目和支出项目应结合评估对象具体情况,考虑周全。
  3.2.3成本法。
  3.2.3.1配套费。无房产所有权证或证明文件的,但有临时性或永久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选择相应的配套费计入重置价值内。
  3.2.3.2土地。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重置价值应包含土地取得、开发费,否则属不规范操作,检查评价时根据不规范操作对资产的影响程度而定,未在报告书中的“特别事项说明“充分揭示因此引起的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由此导致评估结果内涵与评估目的涉及的经济行为或者资产占有方的产权状况不一致的,根据重复或遗漏的土地评估价值与资产(单项项目)或净资产(整体项目)的比例确定影响百分比后直接在质量总分上扣除,我们称之为“影响程度原则”,此原则可广泛应用到检查评估时各种未在此事先明确的问题。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重置价值应包括土地取得、开发费,土地资源价值可以包括在内,也可以在无形资产科目中另行反映,但应做到不重不漏,否则,按影响程度原则处理。
  3.2.3.3成新率。应考虑各方面因素后综合确定,单纯以年限法确定成新率或确定“规定使用年限”时不考虑客观实际可用年限而仅仅按财务规定的属不规范操作。
  3.4评估依据,包括计算用参数和对房屋状况的文字描述两部分。
  3.4.1参数:在成本法评估时,构成重置价值的有关参数,如市政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房屋前期综合费用等费用标准项目等,应在工作底稿(或底稿外单独提供)中注明文号、来源或者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在市场法评估时,应提供参照物的交易价格及交易情况。
  3.4.2资产状况描述:主要、价值大的房屋建筑物应有资产状况描述用以确定成新率的依据,在市价法评估房屋时,还包括参照物的资产状况描述。按照应描述而未描述的房屋的评估价值占全部应描述(含已描述)房屋的比重与资产状况描述全部可扣分金额相乘后确定资产状况描述扣分金额。
  3.5评估计算。对于在报告书或底稿中的计算错误,根据错误程度不同而定,对错误纠正后可能减少或增加的评估值占该项房产评估值的比例在10%以上的,属重大出错,扣全部计算扣分金额,一般性的计算错误,酌情处理。对于因房屋重置成本构成项目缺漏又未说明的,则按“影响程度原则”处理。
  4、机器设备
  没有现场工作记录,如“重要设备评估作业表”、“车辆评估作业表等”等,按虚假报告认定。
  4.1清查调帐。机器设备清查阶段的工作有以下几点:
  4.1.1对重要设备进行产权鉴定。对存在因产权不明或潜在产权限制导致可能的价值贬值的,应在报告书的“评估结论”中加以揭示。
  4.1.2应逐项清点,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并做好盘点记录。(成新率堪估表是记录方式的一种)
  4.1.3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报损、报废等事项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前,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或者通过评估处理的同时,在“特别事项说明”中进行揭示;对其他有问题的账户处理事项,根据财会规定进行调帐。
  通过以上3方面的工作,以达到帐帐、帐卡、帐表相符的目的。
  4.2评估方法。一般用成本法,对进口设备进行评估时应尽可能不用汇率换算法,可考虑用替代法。未经比较,以帐面值确定未评估值的属方法不当。
  4.3评估依据:包括价格、参数和对机器设备状况的文字描述两部分。
  4.3.1价格及参数。大宗及价值大(评估单价在机器设备平均单价以上)的机器设备,必须对基准日有效的交易价格资料的来源进行说明,同时,对修正用的参数如运杂安装调试费率等的确定也应适当说明理由。
  4.3.2资产状况描述。大宗及价值大的机器设备应有资产状况描述用以确定成新率的依据,按照应描述而未描述的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占全部应描述(含已描述)机器设备的比重与资产状况描述全部可扣分金额相乘后确定资产状况描述扣分金额。
  5、在建工程。包括在建土建工程和在建设备安装工程。
  5.1清查调帐。通过对在建工程的构成情况进行清查,要求列示在建工程主要支出项目、是否属已经结算完毕的明细支出项目,并判断该些支出项目是否合理,未说明的视同未实施清查的,扣全部分。清查后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帐务调整。
  5.2评估方法。一般可用成本法,对已经结算完毕的费用项目进行重置,并对有关情况在“评估说明”中加以说明,无特别说明,未对应评未评支出项目进行评估的,斟酌扣分。
  5.3评估依据。对评估调整的项目,应有测算过程或其他依据。
  6、递延资产,包括各种基准日后尚可受益的权利、费用。
  6.1清查调帐。对资产占有方帐内、帐外的所有基准日后尚可受益的权利、费用进行询问、清查,对于按照“单价”缴付费用的权利如用水权、变压器贴费、电话初装费、手机入网费等,应通过一定程序确认其权利的数量或规模,并在底稿中进行记录。
  6.2评估方法。对使用权类的应用重置成本法(允许考虑经济性贬值),根据重置价值和受益期限确定,对费用类的根据预期受益期确定,无充分理由,直接按帐面价值确定为评估价值的属方法运用不当。
  6.3评估依据。使用权类递延资产的评估“单价”,如变压器贴费、用水权、电话初装费、手机入网费等,应当说明引用的文件题目及文号或者附上该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
  7.1产权清查。没有取得土地权证复印件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又未在报告书“特别事项说明”中揭示的,按虚假报告论定。
  7.2方法与依据。土地的评估。土地资产评估一般可用基准地价修正法,如果没有对评估对象的有关因素进行修正的,属不规范操作;土地取得、开发费可在土地资产评估值的基础上评估确定,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直接确定,但也须对有关因素进行修正,未修正又不说明理由的属不规范操作。
  系数修正法强调修正事项的描述作为评估依据。基准地价修正法运用时,应对有关因素進行修正,未修正的全扣,已经修正但修正理由不充分(表现为调整项目不明细化)或者修正考虑的因素明显不妥的,应酌情扣分
  8、负债(3分)。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8.1清查调帐。清查审计应以工作底稿为证,未实施审计的扣全部分;同时,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帐户处理进行调整,调帐不当的根据是否已影响净资产斟酌扣分。
  8.2评估。经清查后的负债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财务上允许列示在负债类科目中,但其实质上应界定为所有者权益的,评估时应将其的负债余额评估至零),对于实质上属于权利的部分,进行相应的评估处理。负债的评估过程结果有误,酌情扣分。
  9、所有者权益(2分)。对实收资本(股本)进行清查、鉴定以确认资本的真实、准确性,清查鉴定以有关材料为证,未实施鉴定的(纯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除外)扣全部分,鉴定依据不充分的斟酌扣分;同时,对虚假资本情况进行适当处理。
  (三)资产评估报告。(满分10分)
  资产评估报告是对评估全过程的综合描述文件,包括报告书摘要及正文、备查文件及明细表以及清查及评估说明等三部分,其中资产评估报告书指评估机构履行《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义务后递交给委托人的报告书摘要及正文和备查文件及明细表两部分。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件(以下简称“91号文件”)对三部分的格式及具体内容作了详尽的规定,现将检查评价要求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报告书摘要及正文部分。
  1、根据91号文件规定,报告书摘要部分应涉及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结论及警示性语句“本摘要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部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整体评估项目一般应设置报告书摘要。
  2、根据91号文件规定,报告书正文一般应包括以下14项内容:
  (1)首部及绪言。
  (2)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简介。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简介应说明双方间的资产关系,各自的出资人,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等。
  (3)评估目的。评估目的不能写成诸如“股权转让”,而应该用词严谨地写成诸如“为股权转让的出让方确定转让价格提供公允的参考意见”,对已经明确的经济行为应在本段说明。
  (4)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负债范围不一致的,应在此说明,否则属于重大风险事项。
  整体项目的评估,评估对象一般写成“企业所有者权益”,评估范围一般写成“企业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5)评估基准日。如果确定某评估项目中部分资产的评估价值时采用了基准日后的参数、标准的,应在此特别说明,否则属较大风险事项。
  (6)评估原则。
  (7)评估依据。应按4大类别分别列示,包括行为依据、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和取价依据。
  (8)评估方法。简要说明评估对象运用的方法并简要说明理由。
  (9)评估过程。要求注明每一阶段的起至日期。
  (10)评估结论。应该包括汇总表(注意:不是附件中的汇总表),样式如下:
  项目 账面价值 清查调整数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增值率%

  一、资产

  二、负债

  三、净资产
  并说明有关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资金挂帐、呆坏帐等的事项尚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对评估结果存在的影响。
  (11)特别事项说明。本部分应当将评估中涉及到的产权处置限制事项(如固定资产权证不全或某种资产权利被质押、抵押、扣押等)、资产潜在贬值事项(如因执业水平、执业环境等原因造成的对某些资产无法作出正确的价值衡量,导致对资产的潜在贬值未作出量化)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客观、公允反映有影响的重大事项,应说明而未说明的属重大风险事项。
  (12)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指评估基准日后已经或者可能发生的(主要指已经发生的),对评估价值有影响的事项,如基准日后重大的产权变更事项、作价标准变动事项等
  (13)评估报告法律效力。具体写明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假设条件及报告书有效期限。
  (14)报告书提出日期及尾部。整体项目须至少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非整体项目须至少有一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
  第二部分——备查文件和各种明细表(包括该部分开始部分的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使用范围的声明)
  1、备查文件,应该包括以下资料:
  (1)有关经济行为文件。
  (2)资产评估立项核准文件。
  (3)资产占有方会计报表。
  (4)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对于权属证明文件数量较多的,并且已经在明细表或评估产权依据中进行列示的,可以简略。
  (6)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承诺函;
  (7)资产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承诺函;
  (8)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9)参加本评估项目的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10)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11)重要合同
  2、各种明细表。要求包括全部汇总表、分类汇总表及明细表,其中长期投资——其他投资作为整体评估对象时,受资企业名下的各种明细表也应包括在内。
  第三部分——清查、评估说明
  1、清查说明。要求对重点清查程序实施情况和清查结果中主要的调帐事项进行说明。
  评前清查作为单独项目另行出具审计报告的,检查评价时,将该审计报告及其底稿作为整个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处理。
  2、评估说明。要求重点对实物资产、费用摊销类资产的评估方法确定、方法选择的理由、方法应用的思路及主要的参数确定情况进行说明。
  同时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
  (四)评估执业制度(满分20分)
  1、档案管理制度(满分5分)
  各评估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该制度一般分为两部分,即档案的装订和档案的使用。检查时,评估机构应准备好执行中的档案管理制度,未建立该项制度的扣5分;检查评价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1档案的装订(4分)。评估档案中出现下列问题的,每发生一处扣0.5分,直至扣完。
  1.1.1评估工作结束后,未在三个月内将有关工作底稿按一定顺序整理后装订,并建立各级目录。
  1.1.2用圆珠笔作为工作底稿的记录用笔的。
  1.1.3未使用统一的、针对某项业务的工作底稿格式。
  1.1.4工作底稿不编页码、页码错乱的。
  1.1.5底稿内容与报告书相关内容不一致或存在矛盾的。
  1.2档案的使用(1分)。档案的借阅、查阅,应按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发现未经审批调阅评估档案的,酌情扣分。
  2、后续教育制度(满分5分)
  各评估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评估后续教育制度,规范接受职业道德、执业准则、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相关法规及规章的继续学习与研究;同时,各机构还应制订并履行年度后续教育计划。
  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后续培训时间三年内不得少于200学时,每年接受后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其中,接受脱产性质的后续培训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40学时,每年接受脱产性质的后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对该制度的检查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是否建立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和年度计划,未建立也未有后续教育事实的扣5分。
  2.2脱产培训以注册证书上的培训记录为准,内部培训的培训记录机构内部培训记录为准。按应培训未培训的学时作为扣分比例。
  3、评估业务承揽(职业道德)管理制度(满分10 分)。
  各评估机构应建立并监督注册评估师严格执行评估业务承揽管理(职业道德)制度,对该制度的检查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1评估机构应建立业务承揽(职业道德)管理制度。
  3.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如实向评估委托方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承办其不能胜任的评估业务。
  如果其所负责的评估报告被评价为不合格——评估质量评价低于42分,评估报告评价分低于6分,即可认定评估师承办了其不能胜任的评估业务。
  3.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遵循资产评估的工作程序,收集评估所必需的资料数据,方能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估结果,以满足经济行为有关当事人的意旨,将预先指定或约定的资产价值作为评估结果,避免虚假资产评估报告。
  除了评估质量评价中涉及的虚假报告认定情形外,对在底稿中出现有主观性的、有倾向性的报告修改痕迹的,也应警惕该报告的虚假性,一旦确认为有虚假成分的,即可认定职业违规。
  3.4注册评估师应将执业过程中所受到的各种环节及条件限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予以披露,避免出具因披露不全而导致的误导性资产评估报告。
  3.5注册评估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资产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
  在工作底稿中未见评估师本人参与、作业痕迹,但在报告书中签字的,按违规论。
  3.6注册评估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
  3.7注册评估师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评估师只能在其注册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签字,否则以违规论。
  3.8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应维护行业形象,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3.8.1诋毁、贬损同行的信誉;
  3.8.2利用回扣、提成等手段;
  3.8.3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利,垄断行业、地区、系统的评估业务,
  3.8.4采取胁迫、欺诈、利诱等方式;
  3.8.5采取压价手段;
  3.7注册评估师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以上列举的事项,涉及虚假评估报告和行业形象的,认定一次违规扣2分,认定2次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涉及其他事项的,认定一次违规扣1分。对于因以上事项而致使评估结果明显失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
  对该制度的检查评价,结合财务检查综合确定。
  4、评估现场工作制度
  5、价格信息采集渠道、引用标准制度
  6、报告和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
  以上三项执业操作制度的检查评价结合在评估质量中。
  评价实施办法。
  (一)执业检查评价采取年度检查与日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家机构的日常性检查面应达到100%。
  (二)受检评估项目的确定方法。
  接受评价的评估项目,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具体规则说明如下:
  1、各县(市)、区派出一名评价小组成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前往当地的评估机构,首先对评估机构的发文登记簿进行检查,看是否有文号跳号现象及其它异常情况,在登记正常的情况下,检查规定期间的评估报告书发文号填列清单,并按顺序从1开始编号至A,每个发文号对应一个编号。
  2、将上述编号按“一号一纸”的要求写在若干张不透明的纸上,并反复折叠至上面的编号不能被看清为止。
  3、由评估机构派员随意抽取一张纸,确定随机号B。
  4、根据随机号对应的发文号,由评估机构找到该发文号评估项目的工作底稿,评价人员应检查评估项目是否符合《评价体系》对受评项目的规定要求,即整体评估项目的资产负债表中,存货、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调整前帐面值均应在100万元以上,非整体评估项目的存货、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调整前帐面值均应在200万元以上,如果该项目的帐面值或评估值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随机抽样工作结束,B号对应的发文号的工作底稿即为应受评项目。评价人员应做好抽样过程的记录。
  5、如果首次抽样项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增加受评项目C,假设C1=B+(n-1)*A/5,其中n=2,如果C1〉A,则C=1+C1-A,否则,C=C1,对C进行四舍五入,确定第二个随机号;
  6、如果两次抽样项目累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增加受评项目D,假设D1=B+(n-1)*2*A/5,其中n=3,如果D1〉A,则D=1+D1-A,否则,D=D1,对D进行四舍五入,确定第三个随机号;
  7、如果三次抽样项目累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增加受评项目E,确定规则同上,只要变动n的数字即可,一直到抽样项目的累计帐面值或评估值达到检查规定标准为止。
  8、各地评价人员将通过上述规则抽取到的评估工作底稿于指定日时间随身带至市财税局招待所。考虑到评估对象中的评估依据中的收费项目标准一项,一些评估机构未将作为依据的文件资料复印归入每个相关的工作底稿,允许这些机构将适用的文件资料当即复印一份交评价人员,不能当场复印递交、工作底稿中也未附的视为评估依据不足。
  9、评价人员进行检查、评价。按照回避和随机原则,确定被评价的机构及评估项目,规定如下:
  10、将每个事务所的名称列于清单上;
  11、先由市局评价人员抽签,规则是:给各县(市)、区评估机构顺序编号1至17,制作17个有编号的小纸条,折叠至不能被看清纸上编号为止,每人抽取两个纸条;
  12、根据县级国资部门的评价人员人数N在N张小纸条上从1至编号至N,每个评价人员随意抽取一张;
  13、县级国资部门评价人员根据抽到的N张编号从小到大,顺序参加受评项目的抽签,规则是:给n号评价人员所在地之外地区的各评估机构顺序编号1至A,制作A个有编号的小纸条,折叠至不能被看清纸上编号为止,抽取两个纸条。
  14、各评价人员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对所抽取的受评项目进行独立评价,并作出初步评价分。
  (三)评估项目接受评价的条件。
  1、整体评估项目,且主要评估对象存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的帐面净值均在100万元以上;
  2、如果一个整体项目中的上述评估对象的帐面净值不足100万元的,应另选整体或单项项目直至达到标准;
  3、项目确定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
  4、纯粹以非整体项目接受评价的,存货、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的累计帐面净值均应在200万元以上;

  三、评价结果的应用。
  评价分在7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连续2年评价分在90分以上的,可免于年度检查1年,评价分在60至70分,“评估质量”及其他内容评价分同时达到该部分的60%(含)以上,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结束后评价分仍然在70分以下的,取消评估资格;评价分在60分以下的,取消评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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