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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和个人购买杭州市区单位自管房、个人私房准予办理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4 生效日期: 2000-11-24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发[2000]220号
(市房管局 二OOO年九月二十一日)?
  长期以来,我市一直将单位自管房、个人私房的购买人范围限定为杭州市登记注册的组织单位和常住户口的个人,不允许外地组织和个人购买我市单位自管房、个人私房。
  近年来,国务院提出要培育发展住宅产业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我市也提出了大力发展房地产业、推进“住在杭州”的战略目标。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认为,现阶段放开杭州市房地产三级市场,即允许外地单位和个人购买市区单位自管房(指住宅部分)、个人私房的条件已基本成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外地单位和个人购买我市市区范围内出让土地上的单位自管房、个人私房(应是交易或使用2年以上的存量合法房产),准予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外地单位和个人购买我市市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上的单位自管房、个人私房,在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准予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三、在此之前外地单位和个人已经购买我市市区单位自管房、个人私房的,参照上述一、二条规定,在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准予补办房地产交易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四、已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产及宗教庙产、军队用房不得进行交易。
  五、非本市常住户口个人购买我市市区单位自管房、个人私房,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将办结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名单按月抄送给市公安局,按暂住人口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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