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财综字[2000]47号、浙价费[2000]544号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各市、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浙江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71号)的有关规定,治安联防费(企业单位消防联防费)、经济民警管理训练费、城乡集体建筑企业管理费等项目的收费期限于2000年底到期,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上述收费。同时,鉴于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职能已大部分划转交通部门的实际,经研究,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员培训管理费。现就取消上述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立即通知各执收单位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上述收费,认真做好停止收费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对2001年1月1日后继续收取或变相以服务形式收取上述收费项目的,按国务院281号令规定查处。
二、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各收费单位做好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对上述收费项目已领的收费票据做好清理、结报和核销工作。物价部门要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各执收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