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1]1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有关规定精神,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手续,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手续调整如下:
一、本市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事项,由市外事办公室具体承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本市市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事项,由市外事办公室具体承办,呈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报省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务院审批。
二、本市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及程序报送和审批。
三、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具体承办因公临时出国有关事项。
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