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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7 生效日期: 2001-03-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七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制发印章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府制发印章的范围
  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下列机关(单位)的印章由市政府制发: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
  (二)市政府直接批准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办公室。

  二、印章的式样和规格
  (一)市政府制发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市政府直接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印章的直径为乙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非常设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自左向右刊'办公室'3字。
  (四)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市政府直接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钢印的直径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办公室钢印的直径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非常设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自左而右刊'办公室'3字。
  (六)机关(单位)其它专用印章(包括业务专用章、经济公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刻制。

  三、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的名称,应为本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的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的,可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印章的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施行的汉浯简化字。
  (三)印章的字体,使用宋体字。
  (四)印章的质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机关(单位)铅印文件使用的套印章,用铜料刻铸,式样、规格和印文与正式印章相同。

  四、印章刻制程序
  (一)新成立的机关(单位)刻制印章(含套印章),应持市政府有关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出具介绍信。
  (二)因更改机关(单位)名称或磨损等需要更换印章的,应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出具介绍信。
  (三)市政府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凭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申述理由,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出具刻制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印章的介绍信。
  (四)刻制印章机关(单位)持市政府办公厅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刻制印章的批准文书。
  (五)刻制印章机关(单位)持市公安局的批准文书,到公安部门定点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印章。
  (六)印章刻制完毕,刻制印章机关(单位)持本机关(单位)介绍信和刻制印章,到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登记备案。更换印章的,还应将原印章上缴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五、印章的管理
  市政府办公厅制发印章的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印章使用机关(单位)负责。
  (一)用印审批制度
  各机关(单位)应严格用印审批制度。使用本机关(单位)印章,包括使用由有关机关(单位)代管的市政府业务专用章,必须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各机关(单位)办公室不能越权盖用机关(单位)印章或市政府有关业务专用章,印章保管人员无权私自用印。
  (二)专人保管
  1.各机关(单位)的印章必须由本机关(单位)领导指定的专人(一般由机要秘书)保管。印章必须加锁存放在办公室的保险柜内,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
  2.用印登记。每次用印,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薄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
  (三)印章的缴销
  各机关(单位)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印章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即上缴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收到有关机关(单位)停止使用的印章后,开列《缴销印章登记表》,经办公厅领导批准,由秘书处负责销毁。
  (四)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印章所刊名称机关(单位)举报。
  各地、各部门的印章管理办法,由各地、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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