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舟政发[2001]55号
定海区、普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扶持我市特色工业园区和朱家尖旅游度假区建设,促进全市工业的快速发展,特对进入市政府确定的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中应交纳的各项税收及政府性基金(费)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收
1、耕地占用税: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额缴纳。
2、契税: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额缴纳。
二、政府性基金(费)
1、新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额缴纳。
2、耕地开垦费:按规定标准的20%缴纳(浙政发[2000]292号)。
3、新菜地建设基金:免征。
4、市场风险基金:免征。
5、水利建设基金:免征。
三、土地按成本价出让。
如园区内工业企业改变用地性质,应补交减免的各项政府性基金(费)及土地出让金。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时间暂定一年。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