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01]1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通知中未明确的事项和以前省局下发的文件与新《征管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均应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二、执行过程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省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通知中未明确的事项和以前省局下发的文件与新《征管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均应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二、执行过程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