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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舟山市旅游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8 生效日期: 2001-06-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200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关于《舟山市旅游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舟山市旅游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旅游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普陀山正山门票收入使用管理的通知》(舟政发[2001]112号)精神,为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旅游专项基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来源
  (一)普陀山正山门票提价增收部分的50%;
  (二)基金投资收益;
  (三)其他。

  二、基金主要用途
  (一)旅游资源开发;
  (二)旅游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
  (三)旅游产品设计与旅游线路开发;
  (四)旅游宣传促销;
  (五)旅游商品开发生产与销售,特别是支持有地方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开发;
  (六)旅游教育与人才培养;
  (七)支持开发有特色、上品位,对缩短旅游淡季有明显作用的项目;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旅游事业的其它项目。

  三、基金使用的对象及方式
  (一)基金的使用对象:市本级组织开发的项目。
  (二)基金使用方式:投资、补助、贴息。每年用于项目开发的比例不得少于当年使用资金的80%。
  (三)投资贴息的项目须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或备案)。贴息资金按项目实际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贴补率一般不超过3个百分点,贴补期原则上在三年以内。
  (四)补助,主要用于市政府组织的旅游规划、宣传促销等直接用于促进旅游事业发展的开支。

  四、基础使用审批程序
  每年初由市旅游局、普陀山管理局提出旅游基金的使用计划,基金使用计划的项目须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贷款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并于每年的一月底前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市长审批。

  五、基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使用计划和用款单位的申请及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款。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旅游专项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使用。
  (二)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基金,并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基金使用情况及财务报表。年终,必须及时上报经法定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项目财务报告。项目结束后,用款单位应对基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
  (三)市旅游局、普陀山管理局要加强对旅游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市财政局要对旅游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或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旅游专项基金的,要追究有关项目单位及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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