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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施行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 2003-09-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已于2003年6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胡锦涛主席签署第五号国家主席令予以颁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港口法》,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港口法》,使《港口法》深入民心,特此发布通告。
  《港口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港口法》是我国第一部对港口事业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法律。《港口法》深刻总结了几十年来我国港口管理,特别是20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借鉴吸收了国际上港口管理和立法的有益做法,在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制度。《港口法》的出台,是我国港口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港口事业真正步入了法制的轨道,必将对我国港口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港口法》的五大核心内容
  一是确立了中央宏观调控、地方政府进行具体管理的港口管理体制。这个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政企分开,多家经营;一港一政,统一管理。《港口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交通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赋予政府交通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信息分布、组织协调、提供公益性服务和检查监督的职能;明确港口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二是确立了港口规划、岸线管理等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的制度。《港口法》明确了港口规划与建设管理是港口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港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港口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全国的港口布局规划,制定本地区的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港口总体规划,港口的总体规划要符合布局规划;建设港口设施要符合港口的总体规划;使用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要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共同审批,保护港口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三是确立了港口多元化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建设和经营港口业务的制度。港口是投资大、直接效益低的社会基础产业。港口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这是我国港口建设任务繁重的现实需求所决定的。根据《港口法》的规定,港口市场是开放和透明的,凡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人都可以进入。《港口法》还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平等竞争。
  四是确立了港口业务经营人的准入制度和公开公平竞争制度。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内容,也是港口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无论是港口建设与经营,都无法离开市场的驱动,港口有竞争,才有活力和效率,才会提高港口服务质量。《港口法》制定了港口市场的准入制度,明确了港口经营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公平竞争的要求,为港口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保证港口安全生产奠定了法律基础。
  五是确立了港口基础设施的保护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港口法》明确了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是港口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确立了港口保护制度,港口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对危险品运输安全作业监管制度,明确规定了港口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以及相关人的责任和义务。
  《港口法》对我省的重大影响
  一是《港口法》为我省港口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持和法律保障。我省濒临南海,全省大陆海岸线长3368公里,通航河流998条,通航里程14213公里。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全省港口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至目前,全省已初步形成了以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五大港口为枢纽港,其他中小型港口作为支线或喂给港,多种运输方式作为集疏运的集装箱运输港口格局。2002年全省港口吞吐量达44010万吨,比2001年增长20%,其中集装箱吞吐量达1414万TEU,比2001年增长41%。可以预见,《港口法》的出台,必将为我省港口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和法律保障。
  二是《港口法》体现了我省依法治港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港口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省港口从多为落后的自然岸坡式的小港发展成为今天库场设备齐全、拥有先进装卸机械和管理设施、采用现代化手段管理的大小配套、功能齐全、初具规模的港口群。但由于国家和省的港口改革和市场化相对滞后,港口立法工作相对较慢,没有形成港口发展所必需的法律体系。《港口法》的实施,将我省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使全省港口建设从根本上进入依法治港的进程。
                                                                                                                                        广东省交通厅
                                                                                                                                    20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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