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管理,提高客运班车安全可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汽车客运站经营业户(以下简称“客运站')及客运企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客运站、客运企业应做好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以下简称“例检”),保证发班客车达到《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例检的组织形式:
(一)客运企业可自行安排例检,也可委托例检单位对所属客车进行例检。例检单位可以是客运站或其他具备例检能力的企业。
(二)凡在规定时间内未例检的客车,应由客运站对其进行例检。班车中途配客站不办理例检。
第五条 客车每天收车后或发班前应进行一次例检。
第六条 例检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应配备与例检任务相适应的汽车检验台(地沟)、工作场所和满足例检项目要求的相应工具。
(二)应配备与例检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例检人员应由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或有较丰富的汽车维修经验并经企业进行专门培训的人员担任。
(三)具有与所承担例检任务相当的民事赔偿能力。
第七条 例检单位应建立健全客车报班安全例检的管理制度,制定实施性操作规程和检验流程。
(一)例检人员应依据《规范》对客车进行检查,做出明确判断,完整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填表应规范用语,字迹清晰。
(二)《记录表》须经例检人员、驾驶员签字确认并保存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一个月。例检合格的客车由例检员签发加盖例检单位印章的《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合格通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书》)。例检不合格的客车应在故障排除后重新进行例检。
(三)班车凭《通知书》在发班客运站报班配客,当日有效。
第八条 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可根据需要增加例检次数,但不得另行收费。
第九条 客运企业应与其委托的例检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委托合同应送发班客运站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合格通知书》样式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合格通知书
编号:
车 牌 号:
检 验 员:
例检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时 分
说明:
1、由客运班车的例检单位签发,班车凭此通知书在客运站进行报班,当日有效。
2、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始发站、第二联交终到站(保存24小时以上),存根联由例检单位保存备查。
3、规格:150Х100mm,“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合格通知书”采用小二号黑体,其余字为小三宋体。
4、编号规则:“?p class='zhang' align=center>—000000000”,“Δ”是例检单位所在地的车牌开头字母,例如,广州为“A”;“##”为例检单位代码;其后为9位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