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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深常住外国居留人员缴验居留证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0 生效日期: 2003-11-2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 十三条,以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局现将2003年度在深常住外国人缴验居留证事宜通告如下:
  一、缴验对象:
  凡是在我局已申领外国人居留证或在已办妥外国人居留证迁移手续的外籍人士(不含持临时居留证的外籍人士)。

  二、缴验时间和地点:
  1、已购买楼宇,且申领了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人,从12月1日到15日止,到楼宇所在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户籍科)缴验居留证。
  2、其他外国居留人员从12月1日至15日止到所服务或学习单位的辖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户籍科缴验居留证。

  三、缴验形式:
  请聘雇外国居留人员的企业、机构,从见报之日起,预先派员到指定缴验地点领取《三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和《外国人居留情况登记表》,缴验时将填好的表格与居留人员所持护照及居留证一并缴验,其余居留人员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外国人居留情况登记表》,持外国人护照及居留证缴验。

  四、如违反本通告规定,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第 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深圳市公安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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