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告[2003]11号
为加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的资料报送管理,根据《关于规范<海关专用缴款书>流转的通知》(深入银发[2003]306号)要求,现将海关完税凭证的报送要求公告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的,无须报送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只需报送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深圳海关的完税凭证与非深圳海关完税凭证报送方式一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纸制资料,也可通过电子信息采集软件打印生成明细表。该电子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可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下载。其他要求不变。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