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4]45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关于2003年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调剂使用的请示》(穗太保寿[2003]164号)。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4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在2003年度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下:广州分公司本部的业务宣传费不超过所辖营业收入的0.05%,业务招待费不超过所辖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0.05%;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不超过按规定可扣除的标准减除广州分公司本部调剂的部分,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