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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6 生效日期: 2004-03-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117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清国税发[2004]23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4笔,金额合计人民币53,377,564.80元(详见附表)。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2003年度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贷款企业 呆账损失金额
1 广东省连州氮肥厂 17,880,000.00
2 连州市信达发展公司 20,585,000.00
3 连山县银兴经济贸易公司 6,397,045.00
4 清新县银宇经济发展公司 8,515,519.80
合  计 53,377,56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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