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4]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一届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的精神,加快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贴息。市级财政每年(2004年至2007年)安排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300万元(不包含扶持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用于增资扩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收购等的贷款进行贴息。
二、项目扶持。从2003年起连续5年,市级财政每年从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3000万元中安排500万元以上,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改创新、产品研发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引进等项目实行择优扶持。
三、税收支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和《广东省关于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精神,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民营种植业、养殖业企业、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养业或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从2004年1月1日起,连续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后(即2009年1月1日起),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和粤地税发(2001)300号文件的规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扶植品牌。从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资金中,对农业龙头企业产品新取得国家“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同一年度内多个产品获得认证的,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新取得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的奖励措施,按市人民政府(2002)38号文件执行。
五、用地优惠。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新办畜牧场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六、银信支持。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规模大、带动力强、资信良好的重点龙头企业,授予一定的贷款额度,优先安排贷款,并结合农业生产经营周期长的实际,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七、考核奖励。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对运营机制好、产销额大、出口创汇多、与农户利益关系稳定密切、带动面广、采用高新技术和市场开发成效突出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参照市的做法,研究落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