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告[2004]4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按期办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调整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缴款期限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2002年1月1日起,新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包括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期以及没有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应依法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按税法规定,由纳税人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款,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2004年4月30日前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主管区局、分局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及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主管区局、分局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季度申报缴款期限
企业所得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缴款期限从2004年第二季度起由原特殊规定(“非典”期间执行的延期申报缴款规定)恢复为按照税法规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四、违章处理
纳税人如有不进行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未按规定报送汇算清缴有关资料、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税局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