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府[2004]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粤劳社(2003)9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7%调整为8%,单位缴费比例维持不变。调整后,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由4%下调至3%。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粤劳社(2003)9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7%调整为8%,单位缴费比例维持不变。调整后,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由4%下调至3%。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