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1 生效日期: 2004-04-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4]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粤劳社(2003)9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7%调整为8%,单位缴费比例维持不变。调整后,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由4%下调至3%。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