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府办函[2004]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我办于2001年9月24日《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强制性拖车作业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1)45号,下称《通知》),就规范交通、公安交警和公路部门实施强制性拖车作业收费问题作了相应规定。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原《通知》中有关公安交警部门实施拖车作业收费的规定与《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有抵触,现决定停止执行原《通知》的这部分内容。
本通知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物价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