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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0 生效日期: 2004-05-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4]1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二、本通告所指变相烟草广告是指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三、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期刊、互联网和音像制品等发布烟草广告。

  四、禁止在道路、建筑物、霓虹灯、路牌、灯箱、电子显示屏、招牌、条幅、气球、橱窗、遮阳伞、交通工具和实物造型上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五、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和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六、禁止各行业、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市区范围内举办烟草制品促销活动和接受烟草企业赞助举办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发布烟草广告。

  七、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名称、服务与烟草有关的表示。

  八、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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