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府[2004]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村委会改居委会是我市实现城市化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为了保证这一社会工程的顺利实施,在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就 “村改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村改居”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委会,纳入“村改居”范围:
(一)居民户籍人口占本村总人口一半以上的;
(二)以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数和耕地保有量为计算基础,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2亩的;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问题
“村改居”后,要把办理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作为一项基础性、标志性的工作抓好。
(一)有“村改居”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公安部门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承担订制门牌、打印常登表和换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在开展工作中的经费问题。“村改居”批复后的村,由所在地派出所集中办理。
(二)规范社区居委会街、巷、楼门号等居民地名称。要按城镇路、街、巷命名的原则,将原地名为“村民小组”、“队”等带农村色彩的地名进行变更,以既尊重历史、又赋予时代感,简明易懂的要求重新命名。在此基础上,抓紧时间完成相应的门牌编号、订制工作,组织人员统一装订。
(三)要集中力量对辖区所有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除核对户籍记载人员外,重点调查空挂户,下落不明、被捕或正接受刑罚而被注销户口的人员情况,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所生未登记入户的人员情况。在摸底中如发现已死亡或被捕、正接受刑罚、出国定居、应征入伍但未注销户口的要及时予以注销,发现漏报的要及时办理复户。
(四)有步骤、分阶段,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原村委会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称为居民户口。
(五)具体的办理程序,按公安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操作。
三、社区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在村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以后,原村委会的建制和农村管理体制自然撤销,因此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管理事务,并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为了保证平稳过渡,对于原村委会成员的安置问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实际,参照如下做法:(一)属“一村改一居”的,原村委会成员可以过渡为社区居委会成员,任期届满后换届。(二)属合并或新设立的社区居委会,原则上要按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新一届社区居委会。(三)对于因改制受社区居委会成员名额限制未被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员,可招聘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
对于社区居委会的办公场所问题,“村改居”后,社区居委会继续使用原村委会的办公场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发新区和改造旧城区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并参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预留办公场所和服务场所,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四、社区党组织设置问题
党管农村工作,既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村改居”后,要正确处理好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和股份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使党支部处于领导核心地位,总揽全局。社区党组织的建设是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党的十六大关于“高度重视社区党的建设,以服务群众为重点,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的要求,切实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具体按中共东莞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东委发(2003)5号)组织实施。
五、农村集体资产处置问题
“村改居”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有利社区建设、管理,保障群众基本权益”的原则,逐步建立产权清晰、运作规范、利益协调的新型社区集体经济管理体制。
(一)清产核资。在“村改居”、处置集体财产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界定权属,明确产权关系。清产核资应以每个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帐面价值为基础,以产权归属为主要内容。原则上,集体所有的农业、工业、商业等用地一般应作价入股;改制后农业用地被转用或依法改变用途的,土地升值部分计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公积金。属于集体的各种债权计入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要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属于原村委会的债务情况要认真核实,弄清楚各种负债的构成和真实性,提交村(居)民代表会审议确认。需要增设募集股或进行撤并的村组,可进行资产重估。
清产核资工作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指导下进行。清产核资具体业务可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社区要成立社区干部、居民代表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协助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后,各社区要将结果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布。
(二)制订章程。“村改居”后设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完备的章程。章程应包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目的、性质、组织结构、股权配置和管理、分配制度等内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供章程的示范格式。社区拟定的章程要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把关,再张榜公布、征询居民意见、提交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需要修改章程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一半以上出席股东代表通过后才能生效。
(三)界定股东资格。各镇村应根据本地实际,定出界定股东资格的截止时间,统计在册人员,并提前公布。股东资格应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履行义务等实际情况为基本依据,以原参加集体分配的村民为基础进行界定。原户籍属本地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等应具有股东资格;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已实施土地承包权固化的,可作为本次改革中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股东资格认定后,必须张榜公布,经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对股东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讨论决定。
(四)出嫁女权益界定。对出嫁女等股东的股权资格和收益分配等,要遵照国家法律、政策处理。具体参照《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和《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执行。
(五)设置股权。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质上是“村改居”后原经济的载体。应以清产核资确认的净资产为总股本金。总股本金可以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与个人股的比例要视农村实际收入水平确定,集体股的比例以现行村的正常经费开支(包括治安、行政、教育和卫生等开支)、公共设施建设开支和社会保障开支等三方面的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来推算确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先予弥补上年亏损,减除组织的管理费开支,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按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进行分配。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社区行政管理费用、公共福利设施投入以及社区治安、环境卫生、文体活动、办学补贴、优抚补助等公益性支出。集体股所占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改制前村组社区负担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开支占集体收益的比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募集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个人股按经确定资格的股东人数分配后固化,可以继承。股东死亡的,其股份的继承按《继承法》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今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人口,可以通过股权继承或募集的方式成为新股东。
(六)建立组织架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设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架构,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按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可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7人组成,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务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必须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接受股东代表大会的监督;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一般由3-5人组成。董事会、监事会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七)正确处理好“村改居”中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三个关系。
1、正确处理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与“村改居”的关系。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农村集体经济深化改革的需要。原则上,实行“村改居”的地方必须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较少的地区也要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地逐步推行。
2、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制后的股份合作经济仍属于集体经济,是发展城市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注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平调、侵占、哄抢、私分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应科学合理地确定集体股的比例,当年的收益应先提取不少于10~30%的公积金、公益金,再按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可将社区的社会事务管理与股份分红挂钩,促进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个人股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资退股。对于个人股权的转让,可以采取分步走的办法进行适当管制,在未完全实行公司化运作之前,股权暂不允许转让,以保持集体经济的相对稳定。
3、正确处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与公司制的关系。由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目前仍承担一些应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没有真正实行公司化运作、原农民尚未完全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待遇前,可采用“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名称的法人架构,由市农业局报市人民政府进行组织登记和制发股权证。待条件成熟后,再组建资产经营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村委会改社区居委会的,也可暂用XX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名称。
(八)改革现行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村改居”后,应根据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要理顺和规范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管理体制,遵循政企分离的原则来进行财务和收支方面的管理。要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和股份经济组织的收支范围:凡公共、公益性的开支要统一纳入社区财政的开支范围;生产经营和股份分红纳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开支范围。在财务管理上,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执行企业的会计制度,并建立和健全监事会管理制度,由社区居委会派出有财务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监事会,参与资产的营运与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要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并实行社区财政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纳入社区公共财政管理的范畴。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各镇区和市农业、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村改居”的农村集体土地处置问题
(一)市国土资源局是“村改居”转制工作中集体土地处置的主管部门。建设、规划、房管、计划、农业、民政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现状划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处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建总体规划,以土地现状为基础,按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则保持原土地用途不变;因城市建设和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的除外。
(三)为实施“村改居”转制,市人民政府依法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实行统一征(转)用,征地补偿参照《东莞市征地管理办法》(送审件)执行。实行土地征用留成制度。政府在所征用土地中给原土地权属单位留成20%,无偿划拨给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使用。
(四) 在土地产权明晰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按以下分类处置:
1、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后,原属村委会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村改居”后的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使用;原属村民小组的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后转为量化的集体资产,属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所有。
2、已建地上建筑物但尚未经依法批准的用地,按照1997年、1999年清理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政策执行;属于新《土地法》实施后发生的,按新《土地法》处理;实际发生土地转让的,应补交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各项费用和土地转让税费。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未批未建的土地,按新增建设用地办理。
(五)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国有后,处置如下: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外、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或自然风景、生态水源重点保护区域的农用地保持用途不变,原农村集体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变更发包人后继续生效,原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维持不变。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的农用地,无论是否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或自然风景、生态水源重点保护区域,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实施严格控制,优先用于城市生态绿化系统。因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应采取异地开发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异地保护措施,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3、未利用地纳入各级政府土地储备。
(六)在“村改居”范围内,禁止审批新增的单家独院式住宅用地,大力发展居民公寓住宅。
鼓励实施旧村庄改造的办法兴建居民公寓,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
原农民住宅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在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补偿费后允许转让、出租、抵押。
因城市建设征用的,按拆迁补偿标准予以合理补偿。
(七)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实施旧城改造和旧村庄改造所盘出的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必须纳入全市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供地计划统一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挂牌出让、邀请招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八) 原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应严格遵照征购土地协议足额兑现原村民集体的各项补偿费用。
政府征购土地支付给原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转制后的土地资产红利收益、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扣除10%上缴市财政的部分)应纳入土地基金专户管理,作为转居民后的股民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保障水平。土地基金实行统筹管理、分级核算体制。
加强土地基金专项审计管理,严禁私分、截流、挪用、贪污土地基金。土地基金运行情况应在社区政务公开栏上定期向群众张榜公布。
(九)属于“村改居”范围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十)原集体建设用地按以下情况办理土地登记:
1、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以村委会为申请单位,由土地登记机关集中按批次收回原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按划拨用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必须先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未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按第(五)款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到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一)原农民住宅用地直接转为国有划拨土地,凭《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请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原村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直接划转给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凭“村改居”集体土地资产划转批复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将划入土地对外转让、租赁、作价入股或合作联营时,应补交土地有偿使用各项税费;变更土地用途的,应补交地价。
七、“村改居”后居民住房问题
“村改居”后,停止宅基地的审批,禁止建设单家独户的居民住宅,改为由社区居委会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小区,并由此提高社区居委会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城市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城市化发展建设的需要,按有关规定程序逐步收回农民原有的宅基地,重新进行规划、开发,改变目前农民住房建设的混乱局面,提高城市建设品位。
属“城中村”改造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要对“城中村”的房产做好确权工作;二要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三要多渠道筹建改造资金;四要制定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改造方案。
八、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的变更问题
(一)关于集体资产名称变更问题。“村改居”后,原村委会的集体资产名称变更,凭“村改居”批准文件到市房管局办理变更手续,核发房产权属证书,除工本费外,免收任何费用。办理时需提供如下材料:1、“村改居”批准文件;2、原房地产权证件;3、填写《广东省东莞市单位房地产登记申请书》;4、股份制企业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变更登记问题。在投资主体实际不变的情况下,凭“村改居”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投资者名称的变更登记。以村委会名义投资的公司或其他集体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变更投资者名称,也可以转让股权或进行转让。
九、社区就业问题
“村改居”后,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劳动服务站”,承担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任务,与市、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形成三级服务网络,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包括失业登记、推荐就业、协助组织转业训练、开辟社区服务岗位安置就业等。并通过职业指导,引导“农转非”失业人员转变观念,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对社区劳动就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和补贴:
(一)失业人员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对“村改居”过程中有就业要求,符合劳动年龄(男16一60周岁、女16一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证》,并按城镇失业人员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同时,由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和劳动服务站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次免费职业技术岗位培训。对下列就业难人员进行重点扶持:1、男 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2、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3、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的一方;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企业招用上述“农转非”就业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再就业专项资金向企业提供岗位补贴。
(二)社区劳动服务站方面。劳动服务站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聘用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劳动部门指导,经费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中协调解决。
劳动服务站对所辖区内人员开展免费推荐就业服务,成功推荐就业并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社区灵活就业协议)的,按200元/人的标准由市财政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社区劳动服务站推荐就业服务补贴。
(三)社区居委会方面。社区居委会开辟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安置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社区灵活就业协议)的,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再就业专项资金向组织安置单位提供岗位补贴。
以上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和申领方式,与现行中央、省市有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步。
十、“村改居”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关于“村改居”后社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改居”后,农民从原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不符合条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继续按照《东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保,按户籍所在社区维持原参保关系不变并享受待遇。
改制后,由社区居委会承担原村委会的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职能,社区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履行原“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在参保中的缴费职能。在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中或在股份中按一定的比例建立社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区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保证社区居民保险费及时足额征缴。
(二)关于社会保险工作。“村改居”后的居民,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等形成劳动关系的,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同时停止参加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村改居”后,社区居委会及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应按照企事业职工管理的原则,在所在镇区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一、“村改居”计划生育工作
(一)村委会整个建制改为社区居委会后,适用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以经过上级部门验收合格,正式批准之日计算),四周年内可按间隔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二)“村改居”生育政策的过渡。“村改居”前,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所生第一个子女为女孩的,从“村改居”之日起四周年内可以一次性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四周年后一律不能再安排。“村改居”后生育小孩的育龄夫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不能再安排生育。“村改居”后,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转建制后所居住的居委会,无论户籍迁移至其他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未怀孕的,取消生育安排,不再适用四周年过渡期的生育政策,不能再生育。
(三)过渡期二孩生育的规划、审批工作。1、规划对象:“村改居”批准文件生效之日止,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所生第一个子女为女孩的。规划时限:“村改居”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居委会应将规划生育二孩的名单上墙公布,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造册上报市计生局备案。2、凡符合“村改居”过渡期生育二孩条件的育龄夫妇,提出申请再生育的时间为其第一个孩子满三周岁三个月(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必须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批。
过渡期生育政策法规要加强宣传,确保“村改居”生育政策的正确实施。
(四)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制定工作。“村改居”后,应当结合实际依法修改、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为股份制企业(公司)时,所制定的股份制企业(公司)章程应有计划生育管理的条款。
(五)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工作。对“村改居”前已办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要切实做好续保工作;对“村改居”后的独生子女父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
十二、基层妇女、共青团、工会组织建设问题
(一)“村改居”后,社区居委会妇女组织建设要坚持“党建带妇建”的原则,有三名妇女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妇代小组,有建立党支部的单位有条件要建立妇代小组。每个社区居委会都要建立妇代会,妇代会主任争取100%选进社区居委会,是党员且条件成熟的要进党支委。各基层妇女组织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如执委会制度、妇女代表大会制度、妇女小组会议制度、汇报制度、监督制度、联络制度、学习制度、信息制度、活动制度等,对各项制度要严格要求、按计划实行,使妇女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村改居”后,要重视社区党建带团建工作,加强社区团队组织建设,把社区团队的建设纳入社区党建的整体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共青团、少先队的工作机构和覆盖社区的青少年组织网络,不断增强社区团队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团结、教育和带领青少年,为推动社区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进一步巩固党在社区中的青少年群众基础。
(三)“村改居”后,要按有关政策加强社区工会组织建设,同时要加强对转制企业退休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在管理人员、活动场地等方面加以落实,为退休人员营造和谐生活环境。
十三、“村改居”后社区居委会的职数设置、工资福利、办公经费问题
(一)人员职数设置。
1、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职数设置。一是在政企分开的条件下,可设3一7人。要根据各社区居委会的地域面积、人口、经济总量、经济收入等不同情况,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确定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职数设置,建议一类居委会设7人,二类居委会设5人,三类居委会设3人。
二是在政企分开不完全的情况下,可设5一9人,要根据各社区居委会的地域面积、人口、经济总量、经济收入等不同情况,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确定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职数设置,建议一类居委会设9人,二类居委会设7人,三类居委会设5人。
2、居民小组的人员职数设置。社区居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下设居民小组,原则上设1一3人,一类居民小组设3人,二类居民小组设2人,三类居民小组设1人,人员可以是专职或兼职。
(二)人员工资待遇。
1、社区居委会人员的工资待遇。社区居委会人员的工资待遇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执行。即:一是在政企分开的条件下,集体经济收入1500万元以上或纯收入500万元以上,户籍人口3000人以上,人均地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为一等;集体经济收入750万元一1500万元之间(不含1500万元)或纯收入在150万元一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之间,户籍人口1500一3000人,人均地域面积1500一3000平方米的为二等;集体经济收入750万元(不含750万元)以下或纯收入在150万元(不含150万元)以下,户籍人口1500人以下(不含1500人),人均地域面积1500平方米(不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为三等。工资待遇原则上分5万元、4万元、3万元三个等次,一等的社区居委会人员人均年工资收入为5万元,二等的为4万元,三等的为3万元;二是在政企分开不完全的条件下,集体经济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纯收入1000万元以上,户籍人口3000人以上,人均地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为一等;集体经济收入1500万元一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之间或纯收入在300万元一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之间,户籍人口1500一3000人,人均地域面积1500一3000平方米的为二等;集体经济收入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或纯收入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户籍人口1500人以下(不含1500人),人均地域面积1500平方米(不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为三等。工资待遇原则上分7万元、5万元、3万元三个等次,一等的社区居委会人员人均年工资收入为7万元,二等的为5万元,三等的为3万元。在实际操作中,凡有三分之二的指标达到某等次标准要求,可界定为该等次。这一、二、三等次中,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每个等次中分上、中、下三档,以各等次标准的平均数为中档,上浮下调各5000元,适当拉开不同社区居委会的人均工资收入。各社区居委会人员中,可根据各人的工作量大小,工作责任的轻重以及不同工作岗位分别确定工资系数,可以定为:书记100分,副书记兼主任95分,副书记、副主任85分,一般干部75分。对不兼任居委会干部的支委可参照居委会一般干部的工资待遇标准执行。
2、居民小组人员的工资待遇。社区居委会下设的居民小组人员的工资待遇相当于居委会一般干部的1/3一1/2,具体标准由各社区居委会参照社区居委会的区分等次标准进行确定。各居民小组工作人员中,可根据各人的工作量大小、工作责任的轻重以及不同工作岗位分别确定工资系数,可以定为:组长100分、副组长90分、一般工作人员80分。居民小组人员工资和有关经费开支,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安排并给予解决。
(三)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核算问题。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居委会的不同情况进行核拨,年办公经费标准为:3人的为10万元,5人的为15万元,7人的为20万元,9人的为25万元。
(四)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的核拨方式。社区居委会的行政经费和居、组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原则上由各社区居委会的集体法人股(或股份合作社)收益中核拨。也可以由各镇区统筹,按各居委会人员人均标准上缴镇财政,由财政按月下拨。社区居委会的集体股(或股份合作社)当年的收益不足以支付社区居委会的行政经费、公益、公共事业费和居、组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的,由集体股(或股份合作社)的积累基金支付。具体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实施方案。
十四、其他社会管理事务问题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原村负责的市政建设、治安管理、消防等社会事务,要按照城市管理办法,强化管理措施,增加投入,逐步达到中心城区的管理要求。“村改居”后,市政基础设施,如道路、路灯、环境、卫生、绿化、美化、供电、供水等方面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所需经费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