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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梅高速公路汕头路段工程建设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5 生效日期: 2004-05-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4]83号

为维护汕梅高速公路汕头路段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正常建设秩序,坚决打击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工程里程全长8.3公里,路线起于本市外砂镇(接汕汾高速公路),经泰山、月浦、庄陇山,共设置汕汾(金洲)立交、泰山立交、月浦立交、预留西环路(山兜)立交四个互通式立交(具体范围以建设单位依据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出具的红线图而设立的标志为准)。

  二、除工程建设项目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栽种农作物、林木和开挖鱼塘等活动。
  凡在本通告公布前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者应依法自行拆除。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批准在工程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工程范围内各种管线的所有权属单位,应会同工程建设单位抓紧制订管线迁移计划,并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管线迁移工作。
  严禁任何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种管线的施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包揽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施工、运输、装卸等任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建设单位敲诈勒索。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偷窃、抢夺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破坏工程的管线、标志等设施。

  七、工程所在地的各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居(村)委要共同负起责任,积极支持配合工程的建设,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全局观念,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偷窃、破坏、抢夺工程建设财物和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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