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建建字[2004]81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城建、市政公用、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办,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处):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我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全省已建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7处,省级风景名胜区18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30多处,总面积达600多平方公里,为维护国土风貌,保持生态平衡,推动全省经济文化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省风景名胜区工作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有些地方领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淡薄,重开发、轻保护,违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大搞开发区、度假区,开发房地产,建别墅、办公楼、庙宇、露天佛像,建设与风景游览无关的项目,使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人为开发建设的严重破坏;一些地方出租、转让风景名胜资源,使风景名胜资源不断遭受损害;不少风景名胜区管理力度不足,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难以贯彻执行;很多风景名胜区资金投入不足,资源保护工作不到位,一些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面临着严重危机。为了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2003]12号),落实去年12月份建设部在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召开的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我厅决定今、明两年在全省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整治的目标
通过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规范全省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设置,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严肃查处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提高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树立国家重点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良好形象。
二、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一)标志、标牌的设置情况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按照国家及省的规定设置标志、标牌,做到形象统一,标识清晰,设置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标志、标牌的设置,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于2004年10月底前完成标志、标牌的设置(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设立标准以及徽志的制作和使用办法另行颁发)。
(二)机构设置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都必须按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省人大《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设立管理机构,作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整治的具体要求是,2004年年底前,各级风景名胜区必须设立与其级别和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的管理机构,行使所属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管理工作到位。
(三)核心保护区的划定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风景名胜区必须划定核心保护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明确保护范围,制定专项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核心区内严禁进行与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任何工程建设。
整治的具体要求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全部于2004年10月底前,完成核心景区的划定,树立界桩,制定核心景区的规划和保护措施。
(四)查处风景名胜区违法违规建设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及其它任何形式的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建设都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重要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报省建设厅审批。
整治的具体要求是,当前无违法违规建设现象,对历史遗留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全部进行了查处,并按计划逐步拆除、清理,恢复自然生态环境。2004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采石、挖泥场的恢复和违法违规建设建筑物的查处,并提出对违章建筑物清理的具体方案,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违法违规建设的建筑物的拆除,核心区内无与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
(五)加强保护,完善制度
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核心是保护,前提是规划,关键在管理。要搞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必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整治的具体要求是,2005年10月底前,各地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较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监管到位;管理机构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景区管理符合建设部颁发的《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标准》、《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风景名胜区文明管理标准》。
三、组织和检查
国家重点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综合整治工作,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由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落实。综合整治检查工作在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由各地级以上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检查,省建设厅负责抽查,并将全省综合整治情况报省政府。对未按要求完成综合整治工作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对综合整治工作组织不力,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不设置国家重点或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报省政府撤销称号,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报请国务院撤销称号。
四、工作计划安排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风景名胜区的综合整治工作。今、明两年每年10月底前,各风景名胜区要完成当年综合整治的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报地级以上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二)每年11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厅。
(三)每年12月底前,省建设厅完成全省综合整治的抽查工作,并将全省综合整治情况报省政府和建设部。
(四)检查结束后,省建设厅对全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通报。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