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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9 生效日期: 2001-06-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第  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了保障行政复议的全面贯彻实施,促进市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局依法处理。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市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法制局依法办理;但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审批。
  2、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市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违法,需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市政府法制局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协商意见一致,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报请市政府审批。
  3、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市政府法制局依法处理;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三、启用“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市政府法制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对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的规定,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政府法制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各区、县(市),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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